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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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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2007年修订版)的规定,明某每年应缴费3060元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是20000元;如果被保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第二日生效。2009年7月14日,明某因病去世,他的家属持明某购买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中,明某把购买保险的事情托付给哥哥,他的哥哥就是受委托的代理人。明某的哥哥在保险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代理人明某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承担选择保险种类、确定保险金额、填写保险单和在保险单上的签名等等责任。也就是说,明某委托他人为自己购买的保险,该保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明某,这个责任既包括义务,也包括权利。

  从另一个方面讲,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办理明某的保险业务时,应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在弄清楚投保人、被保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再履行手续。

  本案中,业务员在办理明某的保险手续时,应该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一栏需要本人亲自签名。但是,业务员允许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保险合同书的被保险人一栏中代签,即使有错误,也不是明某的过错,也不是代理人的过错,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过错。不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故意还是过失,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来源:恩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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