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个方面讲,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办理明某的保险业务时,应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在弄清楚投保人、被保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再履行手续。
本案中,业务员在办理明某的保险手续时,应该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一栏需要本人亲自签名。但是,业务员允许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保险合同书的被保险人一栏中代签,即使有错误,也不是明某的过错,也不是代理人的过错,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过错。不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故意还是过失,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来源:恩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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