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发生以下5种情形的,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与此同时,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骗保”者,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2004年,武汉市总工会根据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和职工群众的需要,在全总、省总和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全市职工探索和开展了市级统筹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7年来,成功举办3期互助活动,并向武汉“1+8”城市圈内城市及省直机关单位延伸和拓展。截至目前,已有68.21万人次职工(农民工)参加了互助活动,筹集互助资金6665万元;已给予患重病职工3366万元的经济帮助。(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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