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单位:哈达镇民政办责任人:刁国强(民政助理);
二、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三、审核条件(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审核条件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乡(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县(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五、所需材料低保救助者应向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2、身份证原件3、户口本复印件4、诊断书5、医药发票结报清单;
六、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属五保户特困对象的须提供证件复印件,当年患病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必要的医疗病史资料原始件,已由政府医疗救肋、社会互助情况的证明,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然后报县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局受理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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