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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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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各省辖市要在2011年7月底前出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先期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洛阳、平顶山、鹤壁三个省辖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统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济、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经济基础好、经办能力强的省辖市可以直接实行基金统一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纳入所在省辖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

  (一)建立风险调剂制度。1.调剂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调剂金的形式。市级调剂金从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基金中分别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10%确定。2.调剂金的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完善市、县两级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市级调剂金在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市级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3.调剂金的管理。市级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账、单独核算。建立完善市级调剂金内部控制机制,实现财务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市级调剂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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