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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能否让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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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险目前包括5个项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商业保险中没有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因此商业保险中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保险可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险可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补充工伤保险。
  或许有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公司时,也要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价格,各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测算价格、承诺服务质量,提出方案,这不也是一种竞争吗?

  我以为,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与由政府部门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经办,区别甚大。第一,允许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竞争的对象是客户,是要让投保人、被保险人满意,由政府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竞争的对象是政府部门,是要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第二,购买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享受保险服务的是客户,客户会从产品是否适用、服务好不好、价格贵不贵的角度选择保险公司,而政府指定保险公司时,除考虑产品、服务、价格之外,还会考虑平衡各种关系。第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市场份额此消彼长,各保险公司都有动力改进服务、降低收费,而由政府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未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无缘参与,被指定的保险公司处于独家垄断地位,改进服务、降低收费的动力不足。所以由政府部门替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保险公司,不如把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

  由政府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要害是排除竞争形成垄断。这可能也是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足、缺乏活力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立法的倾向是倡导竞争,保护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果我们认同了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那么政府部门指定一家保险公司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行为,是否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呢?(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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