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五)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六)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批手续,擅自实施联网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严重违规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改正,追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中止其1至6个月的基本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其基本医保定点资格:
(一)擅自与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实施联网,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以伪造或者变造的病史记录、处方、账目、医药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非药类物品充当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采取其他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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