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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下月起开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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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2012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适当报销。即在一个核算年度内,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个人先付1000元后超出部分按65%的比例由基金支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的报销比例为75%。

  参保妇女分娩费用定额补助婴儿一出生就可享医保

  参保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须提供准生证)实行定额补助,平产300元、剖腹产5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助范围。

  我市还建立待出生婴儿参保登记制度,婴儿一出生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意味着居民看病不再是难事。只要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失地农民、企业职工家属、“城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业户口居民和劳动年龄尚未从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办理参保登记缴纳手续。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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