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至最高限额4000元以下部分,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不同比例。具体标准为:
(1)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3)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超过年度内最高限额4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况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批准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外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2)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3)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三)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按不同年龄段和缴费基数实行年初预划,年末结算。个人帐户在医保年度内未使用完的,次年转为历年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理和自负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证历领取
(一)参保单位:
单位经办人员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统一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专用证历。
(二)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并实际缴费后凭参保申报表或缴费单、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近期2寸彩照一张直接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专用证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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