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对象: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本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已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上月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上述人员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实行按月划拨,标准以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4.5%确定。单位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撤销的,按划拨当年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划拨当年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划拨。上述人员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直至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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