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于保险单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五条免赔额
被保险人对每次第三者财产损失索赔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受害的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通知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接到法院通知、获悉相关机构已经开始进行调查、或者接到责令赔偿的法律文书或法令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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