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飞机票时附带购买一份20元左右的航空意外保险,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但或许很少有人关注这份航意险的细则和条款。今年5月,哈尔滨人李滨分别在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航意险后发现,免赔、免责条款中均将艾滋病患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HIV呈阳性期间)列为不予赔付的条件之一。
“这是公然对我国78万名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严重歧视。”李滨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了解,10月24日,此案将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滨将当庭要求保险公司纠正错误,同时向艾滋病患者公开致歉。
为艾滋病患者发起维权
2012年5月2日,李滨购买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26日始1年,保险费88元。李滨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支付了保险费,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滨交付了《电子保险单》,但未给付保险合同条款。
记者了解到,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年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即《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该条第5款为: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161号),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产品中剔除歧视艾滋病及其携带者的条款。
《法制日报》记者在李滨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看到:原告李滨认为,被告对我国78万存活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的歧视与原告所持价值观严重相悖。且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艾滋病或被保险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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