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随后得知,对方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他略微宽了心。但细问之下,却更加郁闷。
保险公司在事故受害者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已将该次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付的2100元,在三责险限额内应赔付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858.50元,第三人责任险2059.20元,附加险赔款666.30元,共计5684元都已支付给了车主甄某。且甄某自事发之日起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刘先生只好将肇事者贾某以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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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功
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肇事者贾某没有出现。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贾某违章行驶致使刘先生车辆受损,交警部门作出的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故贾某应对由此给刘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刘先生未受到赔偿的情况下,先行支付车主赔偿金不符合法律程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被保险人拒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称其已赔付过,不应再支付保险金的辩解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先生车损费3970元。(文章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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