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事故的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
(一)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除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原因外,迟延通知的,要承担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二)被保险人患有保险责任所列癌症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要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我公司请求赔偿,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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