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紧急救援等支出类服务,计入理赔支出的,其分摊入净保险费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10%。
健康教育、就医服务等咨询类服务,计入公司运营成本的,其分摊入附加费用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2%。
其他服务或成本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五、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也可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六、保险公司在销售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内容。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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