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胎儿在妊娠第28周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所生育的婴幼儿在出生后28天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因利用人工或药物方法造成的胎儿身故(为了抢救被保险人生命所作的治疗性终止妊娠除外)或婴幼儿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的责任。
三、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生育婴幼儿,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本公司确认所生育的婴幼儿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本公司对母婴健康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20-40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
保额规定:最高保额为5万,最低保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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