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⑻.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⑵.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⑶.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⑷.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⑸.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⑹.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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