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极为关注的生育津贴发放,《规定》明确,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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