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深圳、云南、青岛、广州、黑龙江、内蒙等省市先后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有些省市还相继出台政府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探索和尝试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经验,同时也反映出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共同研究解决。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这种新的保险产品还没有被公众所普遍接,所以医疗责任保险体制仍处于一个相对初级的阶段,我国要不断加强和推进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可以学习美国先进的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并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进行修改和调整,坚持正确的发展模式,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会慢慢健全。
五、医疗责任保险案例
案例一:
客户资料:徐先生,30岁,某公司职员
案例回顾:患者徐先生于2003年3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胸腹积压综合症并胸腔急性出血,急诊住甲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由此产生医疗赔偿纠纷。经某市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专家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及医疗护理操作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死亡后果进行了因果分析与责任分析。
分析
一般违反法律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而鉴定组一致认为:被保险人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法律规范及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达到主要责任以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经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由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偿患者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万元。
案例二:
客户资料:李女士,34岁,公司会计
案例回顾:李女士因上消化道大出血入院,经过医院的检查发现是肝功能损害,后又经过B超发现肝脏上面有肿块,此时医院人员怀疑李女士的肝癌晚期,也没有做AFP检查和CT检查。在给患者配血时,对血型也有一定的疑问,但是医院方面仍给患者输血,出现溶血反应、休克,并及时输给盐水、肌注非那根,没有用苏打水。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要求院方赔偿。
分析
医方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可以确定的,因为违反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在化验室当班人员对检验结果不确定时,应向上级医务人员或者医院领导请示,而不是允许将不确定的血型情况下就进行输血。违反了医师应改注意的事项,最终造成李女士死亡。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因为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经过双方协商给予家属15万的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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