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效凭证。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匝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4.行业监督
(1)监督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2)旅行社义务。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意外保险。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5.罚则
旅行社不按行政法规办理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不按规定的期限、金额办理意外保险,不对理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未给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不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不接受行业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的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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