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某地(离家65公里)某公司上班,我内人出事前系某地某公司团队负责人,2008年7月9日晚我内人因车祸(肇事者醉酒驾车)盆骨多处开裂住院66天后按医生提议出院养治,至今已在家养治三个多月,现因伤处疼痛仍不能正常行走,医生又开具两月假期并建议继续养治。
本人7月9日晚接内人车祸电话便匆忙请假赶回家中疗理内人及尚读高二的儿子日常生活,内人出院后,本想请亲戚来我家中替代,我想先回公司上班,但去公司后知我公司已另外找人替代了我的位置。本人由此失业。
现临近处理我内人车祸理赔事项,侵害人多次声称不承担本人的经济损害责任。
我内人在公司因是团队负责人,每月收入一万多元,该事故发生后,我们全家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惨重,而且到目前为止医生也无法确保我内人以后的恢复状态及后遗病症。
该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五岁男孩,出事后半月内就已经协商理赔63万元)两人轻伤(也已协商理赔十五万元左右)、一人重伤(重伤者我内人)。
侵权者为某法院执行庭长,如此醉酒驾车伤害死亡事故处理得如此简单,十月份某报记者暴光了该项事故,该侵权者便以准备面对法律制裁为借口,声明我内人的理赔只能按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规定处理并强调说明对本人的失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