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承担
只要受害人不是全责,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全赔,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包括自行车、电动车)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责任比例为4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责任比例为60%。受害人全责的,在交强险范围内,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肇事车辆赔偿10%,其余部分由受害人承担。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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