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也称团体高额医疗保险,是以排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诸多限制为主要目的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
(三)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主要包括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等。
(四)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又称为团体残疾收入保险,它是以团体或雇主作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丧失收入的责任的一种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四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团体员工)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常常与团体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一起附加于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之中。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要件是被保险人身体直接因意外事故遭到伤害,如果因为其它原因(如慢性病等)而受到的伤害则属于免责范围。除了意外事故的发生,许多保险人还同时规定被保险人身体所遭受伤害的部位与程度也应该属于意外性质,才可以申请理赔。不过,这一规定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常常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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