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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团体意外险 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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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我国,团体保险逐渐成为企业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提醒,企业投保公司团体意外险,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裁判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投保单位中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在职人员。本案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顾某,而并非原告航信公司,故原告航信公司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航信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对保险金请求权享有主体认识不同而引起的保险合同诉讼。

  保险金请求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主体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单位的在职人员。该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享有主体为被保险人即单位员工,作为投保人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航信公司为其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职工之一的顾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顾某本人,而原告航信公司作为投保人并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合法主体,因此,原告航信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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