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即将收获期前的意外火灾或被盗损失是否可以申请理赔?
皖政〔2008〕42号文件规定,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因此意外火灾和被盗损失,以及人为破坏、牲畜啃食等均不在保险赔付责任范围。
4、自然灾害造成的每亩多大损失程度才可以正常理赔?
经查勘鉴定,属保险理赔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损失且损失程度超过30%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按照2012年最新标准,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根据受损时农作物所处生长阶段不同与损失程度不同,赔付金额不同。
5、定损程度是否完全由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政府农委部门、受损农民是否可以参与鉴定?农民是否有定损程度申辩话语权?
皖政办〔2010〕31号文件规定: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小(100亩以下)的理赔案件,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农户受灾报损电话后,授权乡村协保员直接查勘定损;对报损金额或面积较大(100亩—500亩)的理赔案件,由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乡村协保员共同查勘;对重大保险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公司为主,农业、气象、财政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组进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结果应经保险经办机构或联合查勘组认定后,由保险经办机构理算赔款,赔款清册在行政村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将赔款打卡发放到受灾农户;对定损程度有意见或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农险办〔2008〕11号)的意见,有异议的保户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直接向当地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进行二次查勘。
农委专家、气象专家的参与就是为了保证查勘定损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理赔清册公示的目的就是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理赔定损工作民主、公开、公正。因此,定损工作并非完全由保险经办机构单方说了算,农户对定损程度有充分的话语权。
6、每亩定损程度及理赔数额依据是什么?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农户报案后,应查明受灾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剔除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达到理赔起点的受灾地亩予以赔付。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对不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围的或达不到理赔起点一律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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