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农合医院报销范围限于参加人员在有效保障期内因疾病住院、普通门诊、规定的慢性疾病门诊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血液透析、肿瘤放疗、化疗等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在期间驻镇医院开展普通门诊即时报销,报销比例为60%,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00元(包括门诊检查、治疗疾病等费用),可实行家庭帐户共享。
2、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三类疾病的病人,可以在区内医院和区内11间中心卫生站就诊后保管好门诊发票,按发票总金额75%比例一次性报销,每病种最高报销500元。
3、“血液(腹膜)透析”、“肿瘤放(化)疗”两类治疗方法的门诊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血液(腹膜)透析”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总发票金额的40%。
报销时携带身份证、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门诊发票、门诊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要求发票时间与门诊病历记载时间相符合,首次上交需要提供疾病确诊报告,如病理检查报告),到我院农合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款项以划帐方式支付。需要进行“血液(腹膜)透析”、“肿瘤放(化)疗”两类治疗方法的病人,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可报销2万元。
4、合法生育农村妇女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参合农民出院后携带身份证、住院发票、诊断证明或住院汇总清单、准生证(若无准生证则必须提供当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村委提出报销申请,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申请表》交村委会,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联络员交保险公司驻院代表,报销款项以划帐方式支付。每位产妇按400元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
凡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孕妇,婴儿从出生之日起就可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母亲未参加新农合的,婴儿出生当年不享受新农合保障。母亲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婴儿不需另外交纳参合资金。婴儿报销标准同母亲一样。参合母亲与婴儿2人当年享受新农合补偿限额为参合母亲的最高补偿限额,即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享受住院补偿封顶线内的补偿,普通门诊享受门诊统筹最高限额内的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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