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时认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文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因此,该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将意外伤害致死的情形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这异于常人的理解,并且也不符合保险行业中的规定。
据此,惠城法院判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赔偿3万元及利息。
法官寄语 特定险种应不偏不漏
审理此案的法官赖素霞希望学校能将这一类真实案例通过开展课堂或现场教育来加强对学生假日期间的安全意识的宣传。
为预防意外事件给孩子造成的伤害,赖素霞认为,家长还是有必要为孩子购买保险的。在选择保险时,建议学校和家长向保监部门或专家咨询,注意以下四个问题:购买的是什么险种?保险公司有没有应当特别告知的事项?出现意外之后,如何索赔?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免赔?
赖素霞认为,保险公司针对特定的人群设计特定的险种,应不偏不漏,合法公平地从事保险行为,在合同法及保险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从事保险行业,维护投保人的保险权利,充分履行分摊风险的职责,取得社会的认可,才能真正发展壮大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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