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参保人若不符合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但据规定可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回符合规定的曾参保地,在曾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这样就避免参保人额外增加补缴费用负担,保护参保人利益。
如果参保人退休时,在多个统筹地区的参保年限未达到《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转回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作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亮点3:激活个人账户引导医疗消费
《办法》规定:“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广东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已扩大到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等费用,还可用于代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又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个人账户补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保人补缴费用的经济压力。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这样的设计可谓全国首创,从制度上引导参保人将个人账户的资金用到医疗需求上。
《办法》规定,对于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参保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医改工作安排,201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到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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