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投保单位: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也应在被保险人之列
被告保险公司:原告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
原告天云市政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2日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在华东木业公司施工的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保险期限均自200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1月30日24时止。同日18时许,承包钢筋工劳务的谢某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受伤,后于9月9日死亡。2006年4月24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公司与谢某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以谢某的死亡属工伤赔偿给付了谢某家属14。5万元。事后,原告依据2004年的两份保险合同向人寿保险公司提起索赔,遭到拒绝。为此起诉:要求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原告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天云市政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继承人,其作为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2。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在事故发生两年之内向被告公司提出索赔,因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3。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是原告单位管理的员工,谢某是在原告处承揽业务的包工头,而不是原告管理的员工,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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