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7、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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