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7)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首次重大疾病
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
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
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且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初次确诊日间隔小于90日,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15),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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