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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健康人生分红条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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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身体健康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加上社会上各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商业重疾险的存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以下是泰康人寿保险健康人生分红条款简介。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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