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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