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重庆市出台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近日,《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就医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和经办管理模式的统一。

  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报销额度内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定额标准每年按照重庆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到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定额报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重新参保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

  就医医院等级越低报销越高

  《办法》规定,参保人住院需自付起付线的金额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300元/次,三级800元/次。

  住院报销设立封顶线金额标准为:一档7万元/人、年,二档11万元/人、年。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两档标准报销,一档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在渝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统一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此外,对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小)非本区县三级医院住院要申报

  参保人在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属自付的费用,个人自理;属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个人全额垫付,属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可回参保地审核报销。对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

  参保人在参保区县定点医院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医院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同意;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参保人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定点医院因条件限制或病情原因,需对病人转诊、转院的,由诊治的定点医院按其规定程序批准,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因病情稳定后可转往下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其住院过程中一年内按医疗机构最高等级标准只缴纳1次起付线。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