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8万元调整为3.6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上调,最低比例达70%。2月3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保障待遇水平,该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职工、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都将提高。
职工医保支付比例提高
记者了解到,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8万元调整为3.6万元。市医保处的王保辉向记者介绍,为逐步实现医疗保险从“保大病”向“大病小病统筹保障”的转变,从3月起,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就诊,费用1万元以下的,驻马店市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提高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88%;费用在1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支付比例是,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在基层(社区)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费用1万元以下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分别是90%和95%。费用在1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支付比例是95%和98%。
此外,转往市外的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下降5%。市内转诊按医院类别核定报销比例。
提高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
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由原来的每床每日9元,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调整为8元、13元、18元。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支付标准的,按支付标准结算,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低于支付标准的,据实计算。
市医保处结合实际,在进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降低特检特治、医用材料自付比例,减轻了参保职工的就医负担。特检特治、医用材料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到20%;限制部分特检特治的使用范围。甲类药品全额按比例报销,乙类药品的个人负担首付比例为10%,对少数容易滥用的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控制在30%以下(具体另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上调,最低比例达70%
按照驻马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出的通知要求,此次调整涉及公务员的有三个方面: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经批准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公务员医疗保险费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在职人员的60%,退休人员的65%,均调整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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