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租赁企业法律顾问对记者分析表示,目前,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模式占比约七八成,“所谓售后回租,其实可以简单理解为信贷业务,这也是不少人认为融资租赁是影子银行的原因”。
他进一步称,售后回租以房产类回租业务最为盛行,包括房产、商业住宅,港口、码头和高速公路在内的不动产租赁,占到整个融资租赁业务半壁江山。显然,这其中部分业务即为商业银行不便直接经营的地产、地方政府项目。
2013年,最高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出炉,一度曾认定上述业务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国家税务部门也出台了营改增的37号文,售后回租业务税收抬升。
“但依据国外经验,法律条文、税收政策均需要中性,不能依赖他们代替行业监管。同时,鉴于国内租赁业的上述现状,也可能因为出台了法律、税收政策,使得一个行业受到较大影响。”他称。
本报记者获悉,此后,在听取了租赁企业和监管部门陈情后,上述《司法解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税务部门也废止了37号文。
由此,租赁业务在去年3季度短暂停摆后,重新回到了高增长轨道。截至9月30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630家,比去年底增长58.9%,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29000亿元,逼近3万亿,同比大幅增长接近四成。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获悉,由于售后回租的类信贷性质,租赁企业资本消耗也非常迅速,以往,不少企业将应收租赁款,通过与银行之间同业业务进行“消肿”、隐藏。但今年,由于银监会加大了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整顿和规模限制,这一渠道受到了冲击。
新的渠道之一是资产证券化。今年下半年以来,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频频亮相,这在以往非常少见。例如,9月份,交银金融租赁发行了首笔证券化产品,这也是银行间市场第一笔以金融租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化产品。又如,河北金融租赁近期在上交所,发行了一笔金融租赁类创新集合证券化产品。
“相比较,在发行速度上,银行间市场可能具备优势。”李思明称。
他进一步对记者表示,即便在以往,通过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出表的租赁资产,占比也并不高;金融租赁企业如果希望通过证券化产品消减风险资产,还要真正进行资产包转让,“不然,租赁资产仍然出不了表,发行证券化产品也就只能达到融资目的”。(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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