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后,5月12日,财政部、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视支出情况,将个税起征点每月最高提升200元。同时,选取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试点城市。
四直辖市首批试点
从昨日财政部发布的试点通知来看,对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微博]表示,这意味着在税优政策出台后,投保人个税起征点将根据每年所缴纳的保费享受相应的优惠,最高可将个税起征点提高200元/月。
通知称,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单位为员工买保险视同个人购买
通知称,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2400元/年(200元/月)限额予以扣除。
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表示,这就是说,可以采取团体险的形式,团体中凡是个人缴费的都可以纳入税优政策的范围。目前,团险有规模经济,而且管理成本比较低,风险管控比个险更有效。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对企业购买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但是个人部分一直缺失,这次相当于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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