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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至少20天有望纳入《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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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每一次修订都与现实环境密不可分,随着险资投资渠道和范围的扩大,资本市场制度与模式也不断创新,“偿二代”的引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等都在倒逼法律依据做出调整。
 
  在险企经营过程中,修订草案进一步放松了业务管制,扩大险企经营自主权。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对此,郭金龙认为,保监会监管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转变,此举意在为发挥保险机构的内在活力,为险企自主经营减少更多障碍。
 
  经营自主权的放开还体现在资本金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而此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并没有设置提取上限。
 
  对此,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指出,险企经营范围和规模需要与相应的资本金进行匹配,此前的保证金规定无疑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压力的同时,也给了股东方不小的融资压力,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
 
  罚处
 
  机构罚款多上调至20万以上
 
  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持续高速增长,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也在不断增多,并扰乱市场秩序。究其原因,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为此,修订草案也正在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订草案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做了大幅上调。如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适度调整罚款幅度是为了适应经济形势,提高违法成本。
 
  在资金运用方面,草案还根据违法情形和危害程度,将资金运用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未执行资金运用决策程序、风险管控等要求的行为。另一类是不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从事资金运用业务,未按照规定的投资形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从事资金运用业务,以及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的行为。对于第二类,保监会的处罚力度更为严格,只要有上述第二类行为之一的,将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也将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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