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正式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办法》规定,个人税优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将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不设置免赔额,且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保费支出于每月工资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月200元。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根据《办法》规定,在产品设计时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并报保监会审批。
可“带病投保”
按照《办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部分,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而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于“带病投保”,此前业内就一直颇有争议,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部分保险公司认为“带病投保”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
此外,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于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的设计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的原则。同时对经营主体也设立了较高的门槛,如满足偿付能力要求、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拥有专业健康险公司或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等。
发布会上,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坦诚,并非任何寿险公司都可以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大型保险公司或对该业务有更大兴趣,多数中小型保险公司可能暂不参与或尚未达到经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