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缴寿险投保过程中,常发生不能及时缴费的情况,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设置了保险复效的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
然而,尽管有此复效原则,切不要以为保险合同复效后,各项保障权利就都回来了,特别是
健康保险因为牵涉到观察期、如实告知等问题,如果不加注意,保险复效后出险仍可能得不到理赔。
保险复效也有观察期
张先生在2005年2月投保了一份终身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住院
医疗险。2006年1月缴费期将至,张先生收到了缴费提醒函,可由于工作繁忙,忘记了缴纳续期保费,直到今年8月他才突然想起,便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其复效申请。
9月,张先生因突发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住院
医疗保险,理赔人员遗憾地告诉张先生:因为该事故发生在观察期90天内,是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不能理赔。张先生非常不解:不是已经办理了保单复效吗,怎么还有什么观察期呢?
沪上某保险公司个险首席核赔师解释:复效仅是针对长期险的,附加险通常都是保险期间为一年的短期险,如果不续保,到期后合同即终止,是不存在复效问题的。因此,如果张先生还希望获得附加险的保障,就需重新投保附加险,自然需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带病投保的情况发生而设置的。观察期只发生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续保或者因
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在复效之前以及复效之日后的观察期内所患的疾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以,如果张先生在每次缴纳寿险保费时,都按期缴纳附加险保费,就会减少保单失效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险的问题,也就不会重新计算观察期了。
保险复效需如实告知
李女士前几年购买了一份
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国外培训一年,2005年7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