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
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可以简单理解为,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200元。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全年购买商业
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那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调高为3700元。
适用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文件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京华时报记者了解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
万能险方式,各保险公司将各自推出相应产品。
作为撬动商业保险市场保费收入增量的重要催化剂,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在很多国家被广泛使用。但中国此前在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明确个人缴纳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此次可以说是跨出了历史性一步。
>>试点地区
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