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正式出台《个人税收优惠型
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意在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保监会称,个人商业
健康险用于补偿在经基本
医保、补充
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从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试点地区施行,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此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试点城市。
保险公司不得“因病拒保”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据悉,保险公司不得“因病拒保”的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规定最低赔付率的同时,对最低保险金额也做出了规定。暂行办法明确,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个税健康险有个人账户积累
根据暂行办法,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产品采取
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例如有些年轻人一直没有看病的支出,其税优的部分准入医疗保险账户统筹,个人缴纳的部分则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部分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设立个人账户目的是鼓励更多人参与到个人商业健康险中来,解决自身医疗费用不足的问题,结余部分用于个人健康账户积累,提高参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