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的特征
(1)保险期限。健康保险的期限与
人寿保险比较,除
重大疾病保险外,绝大多数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主要原因:一是医疗服务成本呈递增趋势;二是疾病发生率每年变动较大,保险人很难计算出一个长期适用的保险费率,而人寿保险的合同期限多为长期合同,在整个缴费期间可以采用均衡的保险费率。
(2)精算技术。健康保险与其他
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相比较,在产品的定价基础和准备金计算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人寿保险在制定费率时是依据人的生死概率、费用率、利息率来计算的,而健康保险计算费率是依据发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等因素,并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同时结合药品价格和医疗费用水平对费率进行调整。年末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健康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保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3)健康保险的给付。健康保险的给付依据保险合同中承保责任的不同,而分为补偿性给付和定额给付。费用型健康保险,即对被保险人因伤病所致的医疗花费或收入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属于补偿性给付,类似于财产保险。定额给付型健康保险,则与人寿和
意外伤害保险在发生事故时依据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给付相同。
因为健康保险的特性,一些国家把健康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列为第三领域,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我国也遵从国际惯例,放开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限制,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4)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与人寿和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易发生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一方面健康保险各环节中的技术问题其结论往往不是唯一的。例如,被保险人的疾病可选择的合理的诊疗方法有多种,但其花费是不同的,有的相差甚远。另一方面,健康保险的构成环节较多,包括被保险人门诊、住院治疗、医生开药方出具有关证明和被保险人持单索赔,其中任一环节都可能发生道德风险。例如,小病大治,冒名顶替他人就诊,带病投保等。因此,为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健康保险的核保要严格得多,对理赔工作的要求也高得多,同时也要求精算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估及做好计算保费时,不仅依据统计资料,还要获得医学知识方面的支持。此外,在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的决定方面保险人难以控制,也是健康保险的风险之一。
(5)成本分摊。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以此来分摊成本和降低经营风险。例如,住院医疗费用,采取分级累进制的报销方法;用药必须属于
医保中心颁布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并分等级按比例报销;医用材料与器械使用以国产标准价格报销等。
(6)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健康保险除带有死亡给付责任的终身医疗保险之外,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残疾收入损失补偿,基本以被保险人的存在为条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所以无须指定受益人。健康保险条款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条款,如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等。此外,健康保险合同中有较多的医学方面的术语和名词定义,有关保险责任部分的条款也显得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