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型健康险”停售实为谣言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随着城市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比重上升,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得到激发。
实际上,在2006年发布的《办法》中就已经提及了健康保险的返还问题,其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
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前款规定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即没有“如未出险到期后返还”的功能。
另外,从国际经验看,国际主要保险市场的健康保险产品责任与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近。其中,香港的终身
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若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美国的护理保险除了具有达到特定护理状态的生存给付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也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等。
保监会:监管严禁产品“炒停”行为
而此次“炒作”行为似乎是源自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的误读。
上述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对本公司保险产品进行主动自查和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主动停售。
通知表明,保险公司要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少于100万元且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备案个人产品进行主动停售(产品使用未满一年的除外);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的产品,或是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出市场。
此外,保监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保监会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虽然明白了叫停“返还型健康险”只是对监管要求的曲解,但是不少消费者在看到产品停售时确实存在容易冲动投保的问题。
保监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购买,不要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请以保监会官方渠道发布为准。
而随着监管部门规范保险市场,在“保险姓保”的原则之下,保险产品只会越来越好,进一步回归到保障功能之上。换句话说,具备更完善保障功能的产品反而会越来越多,产品设计与定价均更为合理。保险是关乎个人保障利益的重要消费,一时的冲动可能会损害到自身权益,消费者切记要从个人需求出发选择产品,权衡多种因素理性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