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大疾病险后得重病
2005年11月8日,王女士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万元。双方约定,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一类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在询问事项中均作了否定回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王女士交纳了3000元保费,保险合同于2005年11月8日生效。
2006年10月16日,王女士因病就医,被医院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在遭遇这一人生打击时,让王女士略感欣慰的是,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可以用4万元的保险款来治病。同年11月7日,王女士申请要求支付保险金。
因“隐瞒病情”遭拒赔
2007年2月9日,保险公司作出拒绝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对此拒赔理由不能接受,“得冠心病是发生在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填写。”王女士认为,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对本次出险无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王女士于2007年4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法院认定旧疾与新病无关
沈河区法院认为,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未逐项询问,导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王女士未告知的疾病(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白血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不具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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