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旧疾与新病无关
沈河区法院认为,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未逐项询问,导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王女士未告知的疾病(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白血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不具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投保时应实话实说
市法院民三庭法官告诉记者,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之一,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保险法》规定,如果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比如有这样一个案子:王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安康保险,被保险人是其丈夫谢某。2005年3月,谢某因肝硬化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理由是:王某故意隐瞒了丈夫谢某在投保前曾患有严重肝病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投保人也要注意保险公司错误引用隐瞒病情条款而拒赔的情况。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重大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像本案发生的情形。而且,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不能无限地加以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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