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本报保险版编辑接到一些读者来电,反映他们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所得到的承诺往往在理赔时不能兑现,尤其是对重大疾病的界定,投保人的认识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很大分歧。许多投保人表示,他们在投保时所了解到的“重大疾病和在理赔时获知的“重大疾病完全是两回事,此“重大疾病非彼“重大疾病。因此,许多投保人认为自己买保险是上了保险公司的当。
那么,投保人眼中的“重大疾病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到底有什么区别?如何正确认识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呢?
投保人:只要得了重大疾病,就该得到赔偿
今年35岁的王女士2001年投保了一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
她告诉记者,她和3家保险公司的3位保险代理人交谈过10多次才最终选了这份保险,她认为这份保险所保的重大疾病涉及到了女性最可能得的20多种重大疾玻因此,只要购买了这个保险,她就可以在生病时得到一份完善的经济保障。
王女士眼中的重大疾病是指像癌症、肝炎、肾炎、心脏病等疾病,只要是得了这些疾病,肯定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而她对什么是癌症、什么是肝炎、什么是肾炎、什么是心脏病却不能明确回答,对什么情形的大病保险公司才能理赔更是一无所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投保人像王女士一样对重大疾病缺乏科学的认识。一般都认为,只要是得了保险条款中涉及的疾病,就肯定能得到赔付,而对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也只能说出像“癌症、肝炎、肾炎”这样的名称。
“重疾”中的“重疾”:患病率万一中的万一
记者就保险条款中涉及到的重大疾病向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教授请教,他告诉记者,保险条款中所保的“重大疾病其实是“重疾”中的“重疾”,其发病率是“万一中的万一”。
以“肝炎”为例来对比一下就可以发现这种不同。
一般投保人所理解的肝炎是指所谓“甲肝、乙肝”等肝炎,而保险条款中所说的肝炎是特指必须同时出现肝脏急剧缩孝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和肝性脑病四种情况的“肝炎”,而这种情况的肝炎只是一般所说的肝炎中的很小很小的一部分,发病率极低。
一般投保人都会认为癌症是重大疾病,可保险条款中却将原位癌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北京肿瘤医院一位医生告诉记者,所谓原位癌是指癌症的早期阶段,目前临床的大多数癌症患者都处于这一时期。由此可以推断,大部分癌症患者得不到任何保险理赔。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和人们所认为的重大疾病虽然使用一样的名称,但前者却比后者严重得多,是很容易置人于死地的非常重症,投保人患病的几率是万一中的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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