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区先生表示,他们知晓此事,从感情上来讲,确实对朱先生一家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是从法律规定来说,尚不好做出评价,“目前此事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一审已经审了,看判决结果吧。”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他们就按照规定赔付多少。
律师:如未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免赔条款应赔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元龙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如果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确实可以拒赔;但如果保险公司当初没有明确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免赔条款,就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赔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对于《保险法》第十六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本案来看,保险业务员如果未对免赔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且在投保人患病后,在病床上还要求他加保签了字,明显为达到其保单业绩而存在欺诈成分。保险业务员行为即属于保险公司的一方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存在过错,应对投保人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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