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回购”选择和恢复重大疾病保障条款
一般来说,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死亡保障保额将相应减少。“回购”选择就是通过一种附加合同,使被保险人可以在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最初的死亡保障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回购”或恢复。例如,被保险人在患有心肌梗塞后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此时该保险合同责任终止。但是通过“回购”,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存活,例如12个月,就可以按照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保额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12个月继续生存,那么还可以按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金额的25%,死亡保障再次增加;这样经过四次回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保额就会恢复到原来购买保险之初的水平。在英国,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允许被保险人在诊断重大疾病一年后仍生存就可以购买100%的死亡保障。
90年代后期英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还出现了恢复重大疾病保障条款。保险公司事先在保险单中列出一系列所谓的“特殊疾病”,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获得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并不终止,当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存活,例如12个月,重大疾病保障可恢复,此时假如被保险人患有合同载明的“特殊疾病”时,仍可获得赔付。如被保险人患心肌梗塞后12个月仍存活,保险人对再次发生的心肌梗塞不承担责任,对列明在“特殊疾病”中的呼吸道重大疾病则继续承担责任。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死亡或保单到期后结束。由于发生重大疾病后被保险人的风险会更高,因此该类产品费率较高。
3.阶梯式给付
英国保险市场近几年出现了一种先进的阶梯式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人将疾病按照严重性程度划分为几个档次,根据不同档次来规定不同的保险金给付,如心脏瓣膜置换50%,瓣膜切开术10%,瓣膜修补术5%等,剩余的保险金额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其他重大疾病,但全部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这种给付方式使被保险人的一些小手术能够获得充分保障,同时也不至于出现对随后发生的重大疾病无法提供保障的情况。
4.保费可调整条款
在英国早先的重大疾病保险单中,保费是固定不变的。而近些年来,保费可调整条款越来越普遍。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医学发达水平、相关疾病发病率、人均寿命和银行利率等来调整未来费率,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费可调整条款使产品设计更为合理,有利于保障客户利益。一般认为保单附有该条款时,保费将有所增加。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过去的十几年里,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非旦没有提高,反而有明显下降。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因为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掌握了大量的精算数据,使产品定价更准确,降低了原先较高的价格;二是因为近年来保险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保险公司为了赢得客户,不得不压缩利润空间,降低价格。
5.重大疾病保险的捆绑
在过去,重大疾病保险一般只作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附加责任。后来,英国寿险公司为了适应抵押贷款市场的需要,将重大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以前在销售抵押贷款时,只附加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拥有重大疾病保险,则造成保险责任一定程度的重叠。因为一旦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事故导致无法工作,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可以每月偿还贷款,而同时重大疾病保险也可以提供相当数额的赔偿来应付一旦患病而无法偿付的贷款。现在将这两种产品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就可以避免这种责任重叠。一旦重大疾病保险赔偿足以偿付贷款,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将停止,这种捆绑降低了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
市场证明了这种捆绑的成功,2002年所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中,有近一半是与抵押贷款一起捆绑销售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