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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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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就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保证的商品,如果保险公司很轻易地就接受了投保,而后又很容易地拒赔,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也偏离了安全的宗旨,那么“理赔难”问题将很难解决。

  识别问题条款

  据参与重疾险合同审查的专家介绍,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是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条款。如《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但在不少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中,将投保人这种被动告知义务设定为主动告知义务,即投保人不需保险人的询问,便要如实告知自己有关的情况,否则出险后将得不到赔偿,以此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

  近日,记者从某保险公司获取了一份宣传材料,在该名为《友情提醒》的材料中写道:在投保过程中,对于一些平日里所患的疾病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在理赔时有可能产生麻烦。例如,有一客户曾患肾炎,但他在购买重大疾病险时隐瞒了这一情况,后他理赔重大疾病肾功能衰竭时,因为他曾患肾炎,最终未获赔付。所以主动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病史,能够有效避免日后理赔纠纷的产生。

  毛纪富律师曾代理过这样的一个案子,投保人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因疾病导致左眼视力丧失,医院的诊疗结论是“完全失明”,根据合同约定,一眼永久失明的属于赔偿范围。但是当投保人去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声称:根据合同,是否永久失明,应当由“保险人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投保人出具的医院诊断结论不能作为理赔依据,而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生复验诊断后认为,投保人左眼有治愈的可能,不构成永久性失明,因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毛纪富律师在接受“完全失明”一案的投保人委托以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种合同完全是霸王条款,判断是否构成失明,不能单单由保险人指定的眼科医生的诊断为依据;同时律师也对保险人提供的复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也提出疑问,要求法院组织司法鉴定。司法签定的结果是投保人的左眼失明系永久性的,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专家指出,这起官司的起因就是合同中的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导致的。

  在人身险中,保险人一般都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紧急援救机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或进行残疾鉴定或要求提供援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违反了《保险法》第8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

  毛纪富律师曾代理过这样的一个案子,投保人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因疾病导致左眼视力丧失,医院的诊疗结论是“完全失明”,根据合同约定,一眼永久失明的属于赔偿范围。但是当投保人去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声称:根据合同,是否永久失明,应当由“保险人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投保人出具的医院诊断结论不能作为理赔依据,而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生复验诊断后认为,投保人左眼有治愈的可能,不构成永久性失明,因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毛纪富律师在接受“完全失明”一案的投保人委托以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种合同完全是霸王条款,判断是否构成失明,不能单单由保险人指定的眼科医生的诊断为依据;同时律师也对保险人提供的复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也提出疑问,要求法院组织司法鉴定。司法签定的结果是投保人的左眼失明系永久性的,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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