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2 赔付需符合一般医学标准
健康新规怎么说?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条款怎么理解?
半年前纷纷扰扰的重疾险风波,其矛盾就在于保险公司以业内通行的保险医学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突发患病的事实。现在一切以“临床医学”为评判标准,可谓是拨开了保险公司在重疾险定义上的迷雾。投保人的利益在由“临床医学”接管后,重疾险的诚信指数也得以上升。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规定在实际运用中要“考虑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众所周知,医疗技术条件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等级的医院、不同的年代,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和运用的效率肯定是快过保险条款的更改。投保人辛辛苦苦缴纳保费长达十几年,却因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治疗与落后不变的保单条款不符,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显然是没有保护到消费者的利益。
百姓生活怎么变?
董先生2003年购买了一款“重疾险”,2005年罹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该疾病在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可是他仍然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表示,条款载明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必须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而董先生被采取的治疗方式并非这几种,而是“胰腺胰床引流术”,因此不能理赔。
如果这个真实的案例发生在新规以后,保险公司拒赔时绝不会那么底气十足,显然此条款对于手术方式的限制没有考虑到“医疗技术发展的趋势”。
以后重疾险怎么投?
应该说,此次健康险新规还是比较原则的,究竟什么是一般医学、什么是医疗科技发展趋势,新规并没有作出界定。好在重疾险的统一标准和定义库正在进行中,年底应该能够出炉。因此,如果希望自己的重疾险更加人性化,最好还是等待明年再投保。
看点3 犹豫期至少10天
健康新规怎么说?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名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条款怎么理解?
犹豫期赋予了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的权利,是为防止投保人“一时冲动”购买保险而设置的“冷静剂”。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就可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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